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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7.23【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3條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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