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考試院
﹝1﹞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
﹝1﹞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定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組考試。
﹝1﹞ 本考試各類科組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附表二之規定。
﹝1﹞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1﹞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1﹞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2﹞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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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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