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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6.2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3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退還規費:
  一、於審查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許可費或登記費。
  二、於製作登記證前申請退件,得退 還證照費。

第4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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