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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

【發布日期】102.12.04【發布機關】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規內容】

壹、前言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目的在於砥礪記帳士專業之道德文化。
  記帳士依記帳士法受委任協助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及做為徵納雙方溝通之橋樑。
  記帳士協助委任之納稅義務人以合法及合標準之方法,依限與依法完成受任之工作,以達成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或完成稅務登記之目標。
  記帳士專業奠基於其對稅務申報、稅務登記、稅務諮詢為稅務目的之記帳服務及客觀確認時所受到之信任,因此一套職業倫理道德規範是必需而且適當的。
  本會之職業倫理道德規範包含兩個要素:
  一、攸關記帳士專業及實務之基本原則
  二、對記帳士行為標準表達期望之行為準則。此等準則幫助對基本原則在實際應用時之解釋,及對記帳士之倫理行為提供指引。
  本職業倫理道德規範連同財政部已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供作記帳士提供服務之指引。“記帳士”係指本會會員公會之所屬會員。

貳、適用範圍


  本職業倫理道德規範適用於提供記帳士服務之個人及個體。
  本會會員公會之所屬會員違反本規範,將依本會之內規及行政指引加以評估及處理。如有行為準則未規範之特定行為發生,並不排除其被視為不可接受或不名譽之行為,因而使本會會員公會之所屬會員遭受紀律處分。

參、基本原則


  記帳士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誠正:記帳士之誠正樹立了他人之信任,因而提供對其判斷寄予信賴之基礎。
  二、務實:記帳士於蒐集、評估及溝通有關受任人委任工作之資訊時,應表現最高度之專業務實性。記帳士對所有攸關情況之評估應力求平衡,在作成判斷時不受個人利益或他人之不當影響。
  三、保密:記帳士應尊重其所獲得資訊之價值及所有權,非經適當授權不得揭露此等資訊,但有法律或專業義務應予揭露者不在此限。
  四、適任:記帳士於提供委任人服務時,應能運用所需之知識、技能及經驗。

肆、行為準則


  記帳士應遵守下列準則:
  一、誠正
  (一)應以尊嚴、謹慎及負責之態度執行其任務。
  (二)應遵守法律並依照法律及記帳士專業之要求辦理委任工作。
  二、務實
  (一)應務實的參與增進記帳士發展之活動或關係。此項參與包括財政部的各種活動及服務。
  (二)應避免接受任何可能損害或被視為損害其專業判斷之特殊利益。
  三、保密
  (一)應謹慎使用及保護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所獲得之資訊。
  (二)執行業務時如有取得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法令辦理。
  四、適任
  (一)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記帳士服務。
  (二)應持續進修以維持記帳士專業能力及服務之效果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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