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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102.07.21【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2條


  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3條


  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

第4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5條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


  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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