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5.11.10【發布機關】文化部
﹝1﹞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對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且符合下列資格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一、各級學校。
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機關(構)。
三、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1﹞ 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各機關(構)、團體推薦: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所屬單位。
二、各級學校或學術團體。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1﹞ 主管機關定期公告獎勵作業時程,由推薦機關(構)、團體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推薦作業。
﹝1﹞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獎勵推薦案,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1﹞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a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
﹝1﹞ 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及研究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並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擬具計畫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3﹞ 如有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1﹞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1﹞ 主管機關之補助,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得為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1﹞ 各級學校為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得擬具計畫,就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產學專班之設立與運作及相關課程,或其他形式之教育宣導,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主管機關得洽請大學校院擬具前項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合辦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碩博士專班或產學專班。
﹝1﹞ 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前條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到場說明。
﹝1﹞ 依本辦法申請經獲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申請補助之審查參考。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5.11.10【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各級學校。
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機關(構)。
三、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第3條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所屬單位。
二、各級學校或學術團體。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a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