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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發布日期】113.03.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2﹞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3﹞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第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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