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4.02.02【發布機關】經濟部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設備如下:
一、取水設備:指集取原水之設備,包括淺井、深井、集水井、取水管渠、集水暗渠、引水壩、取水口、取水塔、取水井、輻射井、聯絡井、沉砂池及其他取水設備。
二、貯水設備:指貯蓄原水之設備,包括攔水壩、蓄水庫及其他貯水設備。
三、導水設備:指導引原水之設備,包括導水管、導水隧道、水管橋、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沉砂池、聯絡井、減壓井、窨井、抽水井、抽水機室、空氣壓縮機、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汽油發電機、柴油機、柴油發電機、配電盤及其他導水設備。
四、淨水設備:指水質淨化之設備,包括淨水場配管、水管廊、制水閥、聯絡井、氣曝塔、氣曝池、加藥池、混合池、水躍池、膠羽池、沉澱池、高速膠凝沉澱池、慢濾池、快濾池、濾率調節井、清水池、抽水井、洗砂水池、洗砂槽、堆砂場、排水井、消毒槽、消毒室、藥品儲藏室、水質檢驗室、洗砂機、抽水機、電動機、水位計、水頭損失計、膠凝機、加藥機、加氯機、注入式消毒機、儀錶盤、配電盤、配電箱及其他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指輸送清水之設備,包括送水管、水管橋、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窨井、抽水井、抽水機室、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汽油發電機、柴油機、柴油發電機、配電盤及其他送水設備。
六、配水設備:指配供清水之設備,包括配水幹管、配水管網、水管閥、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減壓閥、安全閥、救火栓、配水隧道、配水池、高架配水池、配水塔、抽水井、抽水機室、流量計室、窨井、流量計、抽水機、電動機、配電盤及其他配水設備。
自來水設備之檢驗項目、期程、檢驗方法、檢驗報告表格式及改善報告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影響重大,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自來水設備項目,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備數量及位置。
二、評估頻率。
三、評估項目及內容。
四、評估方式。
五、改善措施
六、其他有關安全及供水風險事項。
前項安全評估計畫年度實施結果,自來水事業應擬具報告,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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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發布日期】104.02.0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設備如下:
一、取水設備:指集取原水之設備,包括淺井、深井、集水井、取水管渠、集水暗渠、引水壩、取水口、取水塔、取水井、輻射井、聯絡井、沉砂池及其他取水設備。
二、貯水設備:指貯蓄原水之設備,包括攔水壩、蓄水庫及其他貯水設備。
三、導水設備:指導引原水之設備,包括導水管、導水隧道、水管橋、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沉砂池、聯絡井、減壓井、窨井、抽水井、抽水機室、空氣壓縮機、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汽油發電機、柴油機、柴油發電機、配電盤及其他導水設備。
四、淨水設備:指水質淨化之設備,包括淨水場配管、水管廊、制水閥、聯絡井、氣曝塔、氣曝池、加藥池、混合池、水躍池、膠羽池、沉澱池、高速膠凝沉澱池、慢濾池、快濾池、濾率調節井、清水池、抽水井、洗砂水池、洗砂槽、堆砂場、排水井、消毒槽、消毒室、藥品儲藏室、水質檢驗室、洗砂機、抽水機、電動機、水位計、水頭損失計、膠凝機、加藥機、加氯機、注入式消毒機、儀錶盤、配電盤、配電箱及其他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指輸送清水之設備,包括送水管、水管橋、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窨井、抽水井、抽水機室、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汽油發電機、柴油機、柴油發電機、配電盤及其他送水設備。
六、配水設備:指配供清水之設備,包括配水幹管、配水管網、水管閥、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減壓閥、安全閥、救火栓、配水隧道、配水池、高架配水池、配水塔、抽水井、抽水機室、流量計室、窨井、流量計、抽水機、電動機、配電盤及其他配水設備。
第3條
自來水設備之檢驗項目、期程、檢驗方法、檢驗報告表格式及改善報告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
第5條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第6條
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6-1條
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影響重大,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自來水設備項目,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備數量及位置。
二、評估頻率。
三、評估項目及內容。
四、評估方式。
五、改善措施
六、其他有關安全及供水風險事項。
前項安全評估計畫年度實施結果,自來水事業應擬具報告,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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