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9.11.17【發布機關】經濟部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9.11.17【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