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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發布日期】105.07.12【發布機關】科技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第3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第4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解聘之。

第5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解聘之。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第7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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