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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發布日期】105.07.12【發布機關】科技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3條


  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4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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