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4.07.08【發布機關】司法院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通譯席,均面向旁聽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候補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席位。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欄杆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旁聽區置學習司法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器材,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本規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廢: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發布日期】94.07.08【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4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通譯席,均面向旁聽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候補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席位。
第5條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欄杆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6條
旁聽區置學習司法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7條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8條
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9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
第10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器材,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第11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12條
本規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