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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發布日期】111.11.23【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機關職務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第3條


﹝1﹞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第4條


﹝1﹞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2﹞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

第5條


﹝1﹞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2﹞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3﹞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1﹞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7條


﹝1﹞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需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稀少性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稀少性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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