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食鹽衛生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廢:食鹽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2﹞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3﹞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第3條
﹝1﹞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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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食鹽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2﹞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3﹞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第3條
﹝1﹞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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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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