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08.1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1﹞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5﹞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7﹞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8﹞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9﹞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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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發布日期】112.08.1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相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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