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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3.07.2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評估,指以科學為基礎,並依危害鑑定、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四步驟,所為食品安全風險之評估。

第3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指就下列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事項之諮詢、建議或審議:
  一、本法第四條第二項食品安全之風險評估。
  二、風險評估政策及策略之訂定。
  三、風險評估計畫之研定。
  四、風險評估指引之增修。
  五、風險評估作業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風險評估事項之推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部部長就前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6條


  本會委員及會議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之。

第7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8條


  本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9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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