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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2.01.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第3條


﹝1﹞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4條


﹝1﹞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第5條


﹝1﹞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第6條


﹝1﹞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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