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廢: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食品中黃麴毒素(Aflatox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第3條


﹝1﹞食品中赭麴毒素A(Ochratoxin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第4條


﹝1﹞食品中棒麴毒素(Patul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第5條


﹝1﹞食品中橘黴素(Citrin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第6條


﹝1﹞嬰兒食品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規定。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