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7.05.02【發布機關】內政部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因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及發生潛勢,得不辦理災害潛勢資料公開。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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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07.05.0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第3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因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及發生潛勢,得不辦理災害潛勢資料公開。
第4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第5條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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