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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07.05.0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第3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因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及發生潛勢,得不辦理災害潛勢資料公開。

第4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第5條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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