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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發布日期】112.03.2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第3條


﹝1﹞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第4條


﹝1﹞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第5條


﹝1﹞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應確實遵循必要之評估流程,並依規定辦理通報及核發紀錄。

第6條


﹝1﹞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第7條


﹝1﹞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2﹞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8條


﹝1﹞前條第二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第9條


﹝1﹞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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