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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

【發布日期】92.02.1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過戶登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三、受託人變更者,並應檢附變更事由相關文件辦理名義變更。
  四、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第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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