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8.01.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3條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