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3.08.04【發布機關】內政部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1﹞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1﹞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1﹞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
二、外製節目策劃。
三、聽眾意見調查分析。
四、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
五、員工教育訓練。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
七、圖書資料管理與本臺內部刊物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
八、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
九、其他有關企劃業務事項。
﹝1﹞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1﹞ 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1﹞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機務紀錄及報告之統計。
五、廣播器材設備修護及報廢之簽辦。
六、各分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
七、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
八、技術人員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工務業務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1﹞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1﹞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1﹞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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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3.08.0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第5條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
二、外製節目策劃。
三、聽眾意見調查分析。
四、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
五、員工教育訓練。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
七、圖書資料管理與本臺內部刊物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
八、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
九、其他有關企劃業務事項。
第6條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第7條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第8條
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機務紀錄及報告之統計。
五、廣播器材設備修護及報廢之簽辦。
六、各分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
七、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
八、技術人員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工務業務事項。
第9條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第13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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