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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發布日期】103.06.23【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關務人員之升任甄審,以下列為限:
  一、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
  二、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

第3條


  現職關務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任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五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二、任關務佐、技術佐三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第4條


  升任甄審以現職官稱之服務年資、勤惰、獎懲、考試學歷著作或研究發展、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研習、考績及專門知能七項評分,各項分數合計升任關務正或技術正滿六十五分、關務員或技術員滿六十分者為合格,各項評分之計分標準如下:
  一、服務年資:以十二分為滿分,自任現職官稱之月起算,每服務滿一年以一點二分計算。
  二、勤惰:以十三分為滿分,最近三年未請事病假或遲到、早退、曠職者給十三分,請事病假累計每滿一日者或每遲到或早退一次者減零點一分,每曠職一日者減零點五分,減至零分止。
  三、獎懲:以十分為滿分,以七分為基本分,並依下列規定按最近三年獎懲紀錄相抵累積計算,就基本分增減之,減至零分止。
  (一)每嘉獎一次加零點三分,每記申誡一次減零點三分。
  (二)每記功一次加零點九分,每記過一次減零點九分。
  (三)每記大功一次加二點七分,每記大過一次減二點七分。
  四、考試、學歷、著作或研究發展以十五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評分,其有兼具下列第一目至第十目中之二目以上者,限採其評分最高之一目: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十三分。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十二分。
  (三)具有碩士學位者十一分。
  (四)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關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十分。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九分。
  (六)專科學校畢業者八分。
  (七)普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七分。
  (八)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歷者六分。
  (九)初等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五分。
  (十)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歷者四分。
  (十一)具有與關務有關之著作於最近五年內出版或研究發展於最近五年 內經核定有案者,由升任甄審委員會另行酌增一至二分,並以採 用一次為限。
  五、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研習,以五分為滿分,按下列規定評分:
  (一)最近五年內,經機關保送或派遣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國內外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二週(每滿三十九小時折算一週)以上,無不良紀錄者,其訓練或進修得分達七十分者,核給二分;超過二週者,每滿一週加給零點二分。最近五年內參加多次訓練或進修者,擇其最高分之一次計分,其餘按次加給一分。
  (二)最近五年內經派遣出國考察或研習,期間在二週以上,出國期間無不良紀錄,回國後經提出具體出國考察或研習報告者,核給一分。
  多次奉派出國考察或研習並合乎前開條件者,超過一次部分按次加給零點五分。
  六、考績:以三十五分為滿分。任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為三十五分;有一年列乙等者為三十分;二年列乙等者為二十五分。任關務佐、技術佐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為三十五分;有一年列乙等者為三十分;有二年列乙等者為二十五分。
  七、專門知能:以十分為滿分,以七分為基本分,由主管考評,評九分以上五分以下者,應註明具體事實。

第5條


  前二條所定年資,指在關務機關及財政部關政單位任職之年資。
  前項年資之採計,計算至辦理升任甄審之當月止。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

第7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應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其組織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甄審之辦理,視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職缺需要,擇期辦理之。
  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委員會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件應自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8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之合格日,以升任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日,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為取得高一官稱任用資格生效日。

第9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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