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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甄選表揚模範警察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2.09.0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獎掖忠良,提振士氣,樹立警察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模範警察應具備下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服務警察機關(含署本部,以下同)五年以上之編制內員警。
  (二)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工作勤奮,負責盡職,最近五年未曾因工作受記過以上之懲處,其五年以前平時考核功過足以相抵第者。
  (四)服務期間未曾列入教育輔導對象者。
  (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成)均列甲等,且服務期間考績(成)未曾列丙等者。
  (六)未曾受刑事處分或受連帶責任以外之其他懲戒處分者。
  (七)未涉刑案亦無不良風評、傳聞顧慮,且整體表現足資表率者。

第3點


﹝1﹞員警除具備第二點模範警察基本條件外,並有下列特殊條件之一者,得經推薦甄選為模範警察:
  (一)主動偵破妨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貪瀆等不法案件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重大騷亂、驚擾事件,防制適切,及時平抑,維護國家安全確居首功者。
  (三)冒險犯難或負傷不退,緝獲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逃犯或持槍拒捕之兇犯,著有功績者。
  (四)奮不顧身搶救重大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有特殊具體事實者。
  (五)創新警政措施或致力警察學術研究,對警政革新確具貢獻,報經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採納實施者。
  (六)服務二十年以上,其中考績(成)列甲等達總年資五分之四以上之資深績優者。若遇年資、考績相同者,以資績計分比較取捨之。
﹝2﹞前項事蹟發生時間,除第六款外,以上屆推薦截止之翌日起至本屆推薦截止之日止。
﹝3﹞曾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當選模範警察者,十年內不得以同款事蹟推薦甄選。

第4點


﹝1﹞甄選程序:
  (一)本署依年度預算,於甄選前函告各警察機關、學校全國模範警察應選名額及得薦報人數。
  (二)各警察機關、學校薦報模範警察人選,應本寧缺毋濫及不重複獎勵之原則,就平日考核結果,主動發掘,審慎遴選,核實推薦,並檢附佐證資料,依限陳報本署審議(推薦表格式如附件)。
  (三)本署就各警察機關、學校推薦之人選,辦理甄選全國模範警察。但每一警察機關、學校當選全國模範警察最多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四)模範警察甄選事宜,由本署及各警察機關、學校督察單位主辦,且由各機關副主官、主任秘書與督察、政風、人事、保防等主管及必要人員組成甄選小組審議,以主官或主管督察業務副主官任召集人,得請有關單位主管列席說明,並將結果簽報主官核定。
  (五)經薦報未當選全國模範警察人員,為各該警察機關、學校模範警察,其名單由本署函知各警察機關、學校。
﹝2﹞為鼓勵基層員警士氣,實際從事外勤工作之巡官及同職級職務以下人員,當選全國模範警察人數,以不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第5點


﹝1﹞模範警察分別由本署及各警察機關、學校於警察節集中表揚,除頒發紀念章、榮譽狀,贈送獎金或禮品及依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給予特別休假外,得酌情舉行參觀、訪問、旅遊等活動。

第6點


﹝1﹞當選各警察機關模範警察資績計分加一分,當選全國模範警察資績計分加二分。但不得重複加分。

第7點


﹝1﹞當選模範警察後,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或五年以內因工作且非連帶責任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由其現職服務機關依權責辦理註銷其模範警察榮銜及資績加分,並陳報上級警察機關備查。

第8點


﹝1﹞當選模範警察後,如查明因品操上之違法犯紀受處分者,比照保薦不實規定,追查主官(管)責任;若有不符甄選條件者,追究薦報機關保薦及審查不實責任。

第9點


﹝1﹞表揚模範警察所需經費,由表揚機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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