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榮譽紀念章頒發要點

【發布日期】82.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彰對警政工作著有貢獻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署榮譽紀念章種類如左:
  一、警光榮譽紀念章。
  二、警輝榮譽紀念章。
  三、義行榮譽紀念章。
  四、華星榮譽紀念章。

第3點


﹝1﹞警察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輝榮譽紀念章:
  一、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
  二、辦理警察行政,成績特別優異者。
  三、偵破重大刑案,著有績效者。
  四、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獎勵者。
  已獲頒一等警輝榮譽紀念章,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光榮譽紀念章。

第4點


﹝1﹞本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義行榮譽紀念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冒險犯難,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案,對維護社會治安,著有功績者。
  三、對充實警察機關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有重大貢獻者。
  四、具有其他協助警察工作之具體事蹟,足資獎掖者。

第5點


﹝1﹞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華星榮譽紀念章:
  一、協助我國警察建設,貢獻卓著者。
  二、協助我國駐外單位保護僑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我國維護社會治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有具體成效者。

第6點


﹝1﹞警光榮譽紀念章、警輝榮譽紀念章、義行榮譽紀念章、華星榮譽紀念章均分為三等,並依等次晉頒,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提高等次頒給之。
﹝2﹞前項榮譽紀念章之等別、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
﹝3﹞頒給榮譽紀念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7點


﹝1﹞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榮譽紀念章。

第8點


﹝1﹞榮譽紀念章除由本署頒給外,得由各警察機關填具請頒事實表,層報本署核准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前項請頒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

第9點


﹝1﹞榮譽紀念章及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均不予補發。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