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82.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彰對警政工作著有貢獻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1﹞ 本署榮譽紀念章種類如左:
一、警光榮譽紀念章。
二、警輝榮譽紀念章。
三、義行榮譽紀念章。
四、華星榮譽紀念章。
﹝1﹞ 警察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輝榮譽紀念章:
一、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
二、辦理警察行政,成績特別優異者。
三、偵破重大刑案,著有績效者。
四、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獎勵者。
已獲頒一等警輝榮譽紀念章,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光榮譽紀念章。
﹝1﹞ 本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義行榮譽紀念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冒險犯難,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案,對維護社會治安,著有功績者。
三、對充實警察機關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有重大貢獻者。
四、具有其他協助警察工作之具體事蹟,足資獎掖者。
﹝1﹞ 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華星榮譽紀念章:
一、協助我國警察建設,貢獻卓著者。
二、協助我國駐外單位保護僑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我國維護社會治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有具體成效者。
﹝1﹞ 警光榮譽紀念章、警輝榮譽紀念章、義行榮譽紀念章、華星榮譽紀念章均分為三等,並依等次晉頒,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提高等次頒給之。
﹝2﹞ 前項榮譽紀念章之等別、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
﹝3﹞ 頒給榮譽紀念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1﹞ 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榮譽紀念章。
﹝1﹞ 榮譽紀念章除由本署頒給外,得由各警察機關填具請頒事實表,層報本署核准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前項請頒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
﹝1﹞ 榮譽紀念章及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均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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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榮譽紀念章頒發要點
【發布日期】82.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警光榮譽紀念章。
二、警輝榮譽紀念章。
三、義行榮譽紀念章。
四、華星榮譽紀念章。
第3點
一、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
二、辦理警察行政,成績特別優異者。
三、偵破重大刑案,著有績效者。
四、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獎勵者。
已獲頒一等警輝榮譽紀念章,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光榮譽紀念章。
第4點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冒險犯難,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案,對維護社會治安,著有功績者。
三、對充實警察機關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有重大貢獻者。
四、具有其他協助警察工作之具體事蹟,足資獎掖者。
第5點
一、協助我國警察建設,貢獻卓著者。
二、協助我國駐外單位保護僑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我國維護社會治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有具體成效者。
第6點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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