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1﹞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隊: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1﹞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實施之規劃。
二、機動保安警力與臨時警力調度支援及治安維護。
三、妨害風化(俗)行為與違規攤販取締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及戰時警務工作。
五、春安工作與義警、民力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
七、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之戒備、維護與天然、重大災害之防護、處理 及查報。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戶口、民防、保安、外事、安檢及消防事項。
﹝1﹞ 交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訂)定、修正之擬議與疑義請示答復、交通整理重點措 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及報導。
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及戰時(防空)、戰備公路之交通管 制。
四、交通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五、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與交通助理員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之規劃。
七、交通執行成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八、稽查證之請領、轉發及收繳。
九、協助公路法令之執行、宣導及協辦公路車輛監理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1﹞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二、警用車輛之設置基準擬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調度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三、通訊裝備之設置、購置、管理及保養檢查之執行、督導。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宜。
六、警用交通、保安、資訊及刑事等專業裝備之採購。
七、本局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八、本局廳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之管理、執行及督導。
九、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管理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監標、監 驗事項。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調查、蒐集及公務 機密、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1﹞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管制與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 令傳達。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處置與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及協調。
三、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指揮、督導及考核。
四、各種定期會報資料之整理、發送及各級開設。
五、配合辦理路況報導及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 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五、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 績之彙編。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 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及典藏。
八、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 發。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 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1﹞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1﹞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
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1﹞ 公路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線國道公路及經指定之快速公路範圍內之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收費站、地磅、服務區、休息站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 取締。
二、執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五、執行特種警衛、國(外)賓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六、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執行、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其他交辦 事項。
﹝1﹞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駐地安全維護。
二、支援臨時性勤務警力派遣。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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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第5條
一、勤務實施之規劃。
二、機動保安警力與臨時警力調度支援及治安維護。
三、妨害風化(俗)行為與違規攤販取締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及戰時警務工作。
五、春安工作與義警、民力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
七、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之戒備、維護與天然、重大災害之防護、處理 及查報。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戶口、民防、保安、外事、安檢及消防事項。
第6條
一、交通法令制(訂)定、修正之擬議與疑義請示答復、交通整理重點措 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及報導。
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及戰時(防空)、戰備公路之交通管 制。
四、交通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五、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與交通助理員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之規劃。
七、交通執行成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八、稽查證之請領、轉發及收繳。
九、協助公路法令之執行、宣導及協辦公路車輛監理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第7條
一、警用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二、警用車輛之設置基準擬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調度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三、通訊裝備之設置、購置、管理及保養檢查之執行、督導。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宜。
六、警用交通、保安、資訊及刑事等專業裝備之採購。
七、本局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八、本局廳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之管理、執行及督導。
九、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管理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8條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監標、監 驗事項。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調查、蒐集及公務 機密、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第9條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管制與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 令傳達。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處置與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及協調。
三、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指揮、督導及考核。
四、各種定期會報資料之整理、發送及各級開設。
五、配合辦理路況報導及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 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10條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五、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 績之彙編。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 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及典藏。
八、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 發。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 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
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第14條
一、轄線國道公路及經指定之快速公路範圍內之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收費站、地磅、服務區、休息站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 取締。
二、執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五、執行特種警衛、國(外)賓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六、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執行、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其他交辦 事項。
第15條
一、本局駐地安全維護。
二、支援臨時性勤務警力派遣。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6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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