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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1﹞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隊: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第5條


﹝1﹞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實施之規劃。
  二、機動保安警力與臨時警力調度支援及治安維護。
  三、妨害風化(俗)行為與違規攤販取締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及戰時警務工作。
  五、春安工作與義警、民力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
  七、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之戒備、維護與天然、重大災害之防護、處理 及查報。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戶口、民防、保安、外事、安檢及消防事項。

第6條


﹝1﹞交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訂)定、修正之擬議與疑義請示答復、交通整理重點措 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及報導。
  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及戰時(防空)、戰備公路之交通管 制。
  四、交通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五、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與交通助理員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之規劃。
  七、交通執行成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八、稽查證之請領、轉發及收繳。
  九、協助公路法令之執行、宣導及協辦公路車輛監理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第7條


﹝1﹞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二、警用車輛之設置基準擬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調度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三、通訊裝備之設置、購置、管理及保養檢查之執行、督導。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宜。
  六、警用交通、保安、資訊及刑事等專業裝備之採購。
  七、本局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八、本局廳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之管理、執行及督導。
  九、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管理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8條


﹝1﹞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監標、監 驗事項。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調查、蒐集及公務 機密、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第9條


﹝1﹞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管制與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 令傳達。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處置與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及協調。
  三、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指揮、督導及考核。
  四、各種定期會報資料之整理、發送及各級開設。
  五、配合辦理路況報導及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 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10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五、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 績之彙編。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 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及典藏。
  八、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 發。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 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1條


﹝1﹞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12條


﹝1﹞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1﹞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
  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第14條


﹝1﹞公路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線國道公路及經指定之快速公路範圍內之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收費站、地磅、服務區、休息站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 取締。
  二、執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五、執行特種警衛、國(外)賓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六、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執行、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其他交辦 事項。

第15條


﹝1﹞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駐地安全維護。
  二、支援臨時性勤務警力派遣。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6條


﹝1﹞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7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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