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6.06.28【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特依醫療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管理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刪除)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