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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幹事設置基準

【發布日期】95.09.2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基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業務繁重者,鄉(鎮、市)長得依下列規定指派公所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之人員兼任幹事協助:
  (一)全年調解成立一百件以上者,得置幹事一人。
  (二)每增加一百件,得增置幹事一人。但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第3點


  鄉(鎮、市)公所依第二點規定指派人員兼任調解委員會幹事,應報請縣政府核定。

第4點


  直轄市及市之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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