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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93.02.1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壹  總  則

第1點


﹝1﹞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1﹞警察役役男之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二)本部為需用機關,其相關業務分別由本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及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為訓練單位,負責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在職訓練之執行。
  (四)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營建署為服勤單位,負責監督執行,其所屬單位負責執行。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點


﹝1﹞警察役依勤務性質區分服勤單位如下:
  (一)機動保安警力人員: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
  (二)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人員: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營建署。
  (三)交通助理人員: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四)收容處所警衛人員: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及外國人收容所。
  (五)安全維護人員: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第4點


﹝1﹞警察役役男依警察人員之命,適用警察人員相關法令執行勤務。

貳  分發訓練

第5點


﹝1﹞警察役役男之分發,依警政署配賦員額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人員:無色盲(色弱),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優先分發之。但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2.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
  3.經易科罰金者。
  4.經大赦、特赦或免除其刑之宣告者。
  5.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二)交通助理人員、收容處所警衛人員及安全維護人員: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及前款條件者,優先分發之。
﹝2﹞符合各勤務類別規定之申請人數,未逾服勤單位配賦員額時,逕予核定;逾額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6點


﹝1﹞警察役役男之專業訓練地點及時間如下:
  (一)機動保安警力人員:於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訓練八週。
  (二)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人員、交通助理人員、收容處所警衛人員及安全維護人員: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其他適當地點訓練四週。

第7點


﹝1﹞專業訓練單位應於役男報到後,按勤務性質及服勤單位分別繕造役男名冊報本部備查,同時副知服勤單位。

第8點


﹝1﹞專業訓練時間,測驗成績不及格者,訓練單位應利用課餘或假日予輔導補測;結訓仍不及格者,警政署得予改分發服勤單位,且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報到後,利用勤餘或假日予輔導再教育,期間至考核合格為止。

第9點


﹝1﹞管理幹部之甄選,由訓練單位、服勤單位及警政署(業務單位)於專業訓練個人應測學術科目結束後,就當梯次及已服勤役男擇優甄選,並俟施予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訓練單位再報本部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2﹞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不檢,不足勝任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報本部註銷其資格;並提報遞補人員,經本部同意後,併下一梯次實施幹部在職訓練。

第10點


﹝1﹞管理幹部在職訓練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時間:除遞補人員外,於專業訓練單位與服勤單位交接前,訓練一日。
  (二)地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

第11點


﹝1﹞專業訓練結訓後,由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至專業訓練單位辦理交接事宜,役男至服勤單位完成報到後,給予探親假三日(含例假日與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目)。

第12點


﹝1﹞警察役役男報到後,服勤單位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按勤務性質分別繕造役男名冊報本部備查,同時副知專業訓練單位,且應定期施予在職訓練。

第13點


﹝1﹞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由警政署統一律定;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自行規劃辦理。
﹝2﹞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  服 勤

第14點


﹝1﹞警察役役男擔任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如下:
  (一)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二)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三)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四)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資料處理、網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文等相關資訊維護與管理工作。
  (五)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六)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七)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八)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九)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行政工作。

第15點


﹝1﹞機動保安警力人員之服勤及其訓練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服勤單位值勤臺值守,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駐地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二)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擔任警戒、警衛、管制等工作。
  (三)巡邏: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於必要時實施會哨。
  (四)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支援勤務:支援各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聚眾活動、緊急事故、突發事故或一般警察勤務。
  (六)訓練:加強聚眾活動或緊急事故、突發事故之處理應變能力,及宣導重要政令。

第16點


﹝1﹞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人員之服勤及其訓練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服勤單位值勤臺配合員警值守之,協助駐地安全維護、受理報案(告)、為民服務及其他法令賦予之任務。
  (二)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協助警戒、警衛、管制、政令宣導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三)巡邏: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視,以協助查察奸宄、防止危害及宣導政令為主,並與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進行會哨聯繫。
  (四)勤區查察:協助警勤區員警執行戶口查察,並協助社區治安調查、政令宣導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五)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六)訓練:加強專業知能,並宣導重要政令。

第17點


﹝1﹞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及其訓練方式如下:
  (一)交通守望: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或指定地點,協助維護交通秩序或執行觀察、瞭解、處理、預防與服務等任務。
  (二)交通巡邏:於各主要交通要道或易肇事、違規路段(口),協助巡查交通狀況、不定點停留稽查,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三)交通指揮: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協助指揮、疏導或管制用路者之行、止、轉向或改道等工作。
  (四)交通整理: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協助執行違規停車取締、交通疏導、停車秩序整理及排除道路障礙等工作。
  (五)交通稽查:於各主要交通要道或一般車輛駕駛人易違規、肇事之路段、地點,協助稽查取締違規車輛等工作。
  (六)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七)訓練:加強交通執法服務能力,並宣導重要政令。

第18點


﹝1﹞收容處所警衛人員服勤及其訓練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服勤單位值勤臺值守,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駐地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二)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擔任警戒、警衛、管制等工作。
  (三)巡邏:採徒步方式,依規劃路線巡視,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於必要時實施會哨。
  (四)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協助收容管理:協助執行受收容人管理工作。
  (六)協助戒護:協助執行受收容人就醫、遣送及其他必要之戒護工作。
  (七)訓練:加強專業知能,培養處理突發事故之應變能力及宣導重要政令。

第19點


﹝1﹞安全維護人員服勤及其訓練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服勤單位值勤臺配合員警值守之,協助駐地安全維護、受理報案(告)、為民服務及其他法令賦予之任務。
  (二)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協助警戒、警衛、管制、政令宣導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三)巡邏: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視,以協助查察奸宄、防止危害及宣導政令為主,並與鄰近治安單位或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進行會哨聯繫。
  (四)交通指揮: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協助指揮、疏導或管制用路者之行、止、轉向或改道等工作。
  (五)交通整理:於交通繁雜之路口(段),協助執行違規停車取締、交通疏導、停車秩序整理及排除道路障礙等工作。
  (六)交通稽查:於各主要交通要道或一般車輛駕駛人易違規、肇事之路段、地點,協助稽查取締違規車輛等工作。
  (七)協助查驗:協助查驗通關巡守,嚴防無照通關及未遵通關動線旅客;協助旅客取出護照封套,備妥查驗資料,引導旅客、老弱婦孺通關,加速通關流程,分整E/D卡等旅客資料,協助執行特定班機外勞查驗引導監護集中登機,及遣返旅客之戒護,防杜逃逸。
  (八)安全檢查:協助入出境旅客人身、托運、隨身行李,及貨物安全檢查,航空器清艙,安全線旅客引導與服務事項。
  (九)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十)訓練:加強專業知能,培養處理突發事故之應變能力及宣導重要政令。

第20點


﹝1﹞警察役役男服勤時,工作內容牽涉人民權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配合警察人員處理。

第21點


﹝1﹞服勤單位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2﹞警察役役男除輪(集)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待命服勤。待命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3﹞除符合前項情形之外出,不予請假登記外,請假登記應以實際請假時數核計(含當日二十二時前得外出之時段)。

第22點


﹝1﹞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
﹝2﹞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服勤單位定之。
﹝3﹞服勤人員每日、每週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4﹞服勤人員每週輪休二日,由服勤單位依治安及警力狀況規劃合併或分開實施;居家較遠之人員,得由各服勤單位視實際需要,將四週內之輪休合併或分開實施。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假期,比照外勤警察人員辦理。但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5﹞停止前項輪(集)休、國定紀念日及節日等放假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以榮譽假為例外,均不改發超勤加班費。

第23點


﹝1﹞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第24點


﹝1﹞服勤人員勤務編排、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服勤單位應妥予規劃,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二)分派任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三)每人須有在職訓練之時間。

第25點


﹝1﹞警察役役男於服勤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勤畢,應將工作內容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內備查。

肆  裝 備

第26點


﹝1﹞警察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該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臨機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2﹞服勤之裝備機具,除警械外,比照同性質警察人員,並按需要配備之。

第27點


﹝1﹞警察役役男之制服及配件,除役男及管理幹部識別標章由本部規劃外,由警政署統籌設計,訓練、服勤單位負責製發。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

第28點


﹝1﹞警察役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2﹞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伍  膳 宿

第29點


﹝1﹞警察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
  1.機動保安警力人員: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
  2.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人員、交通助理人員、收容處所警衛人員及安全維護人員: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或外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2﹞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期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第30點


﹝1﹞警察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

陸  管 理

第31點


﹝1﹞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警察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依勤務性質及役期分別造具退役名冊,報本部製作退役證明書,並於服役期滿時由服勤單位轉發。

第32點


﹝1﹞各單位對警察役役男關懷照顧應與警察人員一視同仁,各級幹部更應以身作則。

第33點


﹝1﹞警察役役男應恪遵警察機關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第34點


﹝1﹞服勤單位對於頑劣之警察役役男,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檢證報請予罰薪或並施以輔導教育。

第35點


﹝1﹞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2﹞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第36點


﹝1﹞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業)務督導。
﹝2﹞勤(業)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人員有關規定。

第37點


﹝1﹞警察役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柒  獎 懲

第38點


﹝1﹞各單位辦理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警察役役男之獎懲。

第39點


﹝1﹞警察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獎狀:由訓練單位提報,本部核定。
  (二)獎金:由訓練單位自行負擔並核處。
  (三)記功、嘉獎:由訓練單位核處。
  (四)榮譽假:由訓練單位核處。
  (五)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報,本部核定。
  (六)記過、申誡、禁足:由訓練單位核處。
  (七)罰勤:由訓練單位核處。

第40點


﹝1﹞警察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獎狀:由警政署或服勤單位提報,本部核定。
  (二)獎金:由服勤單位負擔並自行核處。
  (三)記功、嘉獎:由服勤單位核處。
  (四)榮譽假:由服勤單位核處。
  (五)輔導教育、罰薪:由警政署或服勤單位提報,本部核定。
  (六)記過、申誡、禁足:由服勤單位核處。
  (七)罰勤:由服勤單位核處。

第41點


﹝1﹞警察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原則辦理。
﹝2﹞警察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人員有關規定。

第42點


﹝1﹞管理幹部定期獎勵規定如下:
  (一)管理幹部及其屬員,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積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二次。
  (二)管理幹部及其屬員,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積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一次。

第43點


﹝1﹞管理幹部考監責任規定如下:
  (一)屬員服役期間涉案,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經停役者,記過。
  (二)屬員罰薪者,申誡。
  (三)屬員違法犯紀如事證明確,足以嚴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譽者,得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並加重其處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監督責任得予減輕或免除:
  (一)監督責任未滿三個月或因故不能行使監督責任者。
  (二)對屬員之違法犯紀案件,事前確已盡防範之責,或經提報輔導教育紀錄有案,事後並能主動究辦者。
  (三)屬員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者。
  (四)屬員服役前犯罪紀錄有案者。

第44點


﹝1﹞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告表陳報本部備查。

捌  遷 調

第45點


﹝1﹞警察役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三)特殊困難請調條件,適用本部訂定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則之資格條件。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等順序檢討。
﹝2﹞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警政署核准後,並副知本部役政單位。但在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第46點


﹝1﹞警察役役男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回存記者,應即時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請變更或撤回者,應受申誡一次。

第47點


﹝1﹞警察役役男之服勤單位,警政署得因應勤、業務需要主動調整。

玖  附 則

第48點


﹝1﹞各單位對警察役役男申訴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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