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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4.10.1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1﹞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社區治安工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治安社區實施績效評鑑,以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建構優質治安社區,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評鑑對象區分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治安社區:
  1.一般組:曾評鑑成績評列績優者。
  2.成長組:未曾評鑑或評鑑成績未評列績優者。

第3點


﹝1﹞評鑑項目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社區治安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2.社區治安營造之輔導執行及績效。
  3.辦理社區治安業務經費補助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治安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
  5.社區治安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二)治安社區:
  1.治安社區運作模式及願景規劃。
  2.治安社區之具體作法。
  3.治安社區宣導活動之整合度及執行力。
  4.治安社區之具體成果。
  5.其他特殊或具體創新作法。

第4點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實施社區治安業務自評及初評,並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部辦理複評。

第5點


﹝1﹞直轄市、縣(市)政府遴報本部複評之治安社區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函報參與治安社區營造數為計算基礎;其基準如下:
  (一)一般組:
  1.十個以下社區者,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2.十一個以上二十個以下社區者,最多遴報三個社區。
  3.二十一個以上社區者,最多遴報四個社區。
  (二)成長組: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第6點


﹝1﹞本部辦理複評,應由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實施之,並得視需要派員查核。

第7點


﹝1﹞成績評定及獎勵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擇優選取十六名,第一名至第五名為特優;第六名至第十名為優等;第十一名至第十六名為甲等,均發給獎牌。
  (二)治安社區:
  1.一般組: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擇優選取四十四名,第一名至第二十二名為優等,發給獎牌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獎金。
﹝2﹞第二十三名至第四十四名為甲等,發給獎牌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獎金。
  2.成長組: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視預算經費擇優選取,名額至多二十二名,發給獎牌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獎金。
  3.前二目發給之獎金,應作為推動社區治安相關業務之經費。但得提撥百分之五十,充為社區工作幹部聯誼文康活動之費用。

第8點


﹝1﹞本部得指定績優治安社區,辦理示範觀摩。

第9點


﹝1﹞本部辦理評鑑所需經費,由推動社區治安工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預算經費不足時,發給之獎金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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