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4.10.14【發布機關】內政部
﹝1﹞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社區治安工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治安社區實施績效評鑑,以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建構優質治安社區,特訂定本要點。
﹝1﹞ 本要點評鑑對象區分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治安社區:
1.一般組:曾評鑑成績評列績優者。
2.成長組:未曾評鑑或評鑑成績未評列績優者。
﹝1﹞ 評鑑項目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社區治安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2.社區治安營造之輔導執行及績效。
3.辦理社區治安業務經費補助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治安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
5.社區治安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二)治安社區:
1.治安社區運作模式及願景規劃。
2.治安社區之具體作法。
3.治安社區宣導活動之整合度及執行力。
4.治安社區之具體成果。
5.其他特殊或具體創新作法。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實施社區治安業務自評及初評,並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部辦理複評。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遴報本部複評之治安社區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函報參與治安社區營造數為計算基礎;其基準如下:
(一)一般組:
1.十個以下社區者,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2.十一個以上二十個以下社區者,最多遴報三個社區。
3.二十一個以上社區者,最多遴報四個社區。
(二)成長組: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1﹞ 本部辦理複評,應由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實施之,並得視需要派員查核。
﹝1﹞ 成績評定及獎勵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擇優選取十六名,第一名至第五名為特優;第六名至第十名為優等;第十一名至第十六名為甲等,均發給獎牌。
(二)治安社區:
1.一般組: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擇優選取四十四名,第一名至第二十二名為優等,發給獎牌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獎金。
﹝2﹞ 第二十三名至第四十四名為甲等,發給獎牌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獎金。
2.成長組: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視預算經費擇優選取,名額至多二十二名,發給獎牌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獎金。
3.前二目發給之獎金,應作為推動社區治安相關業務之經費。但得提撥百分之五十,充為社區工作幹部聯誼文康活動之費用。
﹝1﹞ 本部得指定績優治安社區,辦理示範觀摩。
﹝1﹞ 本部辦理評鑑所需經費,由推動社區治安工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預算經費不足時,發給之獎金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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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4.10.1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治安社區:
1.一般組:曾評鑑成績評列績優者。
2.成長組:未曾評鑑或評鑑成績未評列績優者。
第3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社區治安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2.社區治安營造之輔導執行及績效。
3.辦理社區治安業務經費補助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治安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
5.社區治安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二)治安社區:
1.治安社區運作模式及願景規劃。
2.治安社區之具體作法。
3.治安社區宣導活動之整合度及執行力。
4.治安社區之具體成果。
5.其他特殊或具體創新作法。
第4點
第5點
(一)一般組:
1.十個以下社區者,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2.十一個以上二十個以下社區者,最多遴報三個社區。
3.二十一個以上社區者,最多遴報四個社區。
(二)成長組: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第6點
第7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擇優選取十六名,第一名至第五名為特優;第六名至第十名為優等;第十一名至第十六名為甲等,均發給獎牌。
(二)治安社區:
1.一般組: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擇優選取四十四名,第一名至第二十二名為優等,發給獎牌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獎金。
2.成長組: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視預算經費擇優選取,名額至多二十二名,發給獎牌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獎金。
3.前二目發給之獎金,應作為推動社區治安相關業務之經費。但得提撥百分之五十,充為社區工作幹部聯誼文康活動之費用。
第8點
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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