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9.03.03【發布機關】內政部
﹝1﹞ 目的:
﹝2﹞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以期確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災情,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措施。
﹝1﹞ 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任務人員如下:
一、消防系統: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
二、警政系統: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三、民政系統: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1﹞ 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分為下列二種。但災情緊急時,得以電話通報,不必依體系逐級通報,任一層級單位(人員)接獲通報均應受理並轉報有關單位處置:
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一)。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二)。
﹝1﹞ 任務區分:
﹝2﹞ 依據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分別規定消防,警政,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之查報通報等之任務。
﹝1﹞ 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送內政部消防署,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4.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消防分隊:
1.負責災情查報工作,並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情查證工作,並通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並於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四)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名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相關作為,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4.個人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轄區消防分隊更新。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轄區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查報,並將查證之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及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由警察局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督導鄉(鎮、市)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四)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五)整合直轄市、縣(市)所屬鄉(鎮、市、區)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六)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由民政單位將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適時通報鄉(鎮、市、區)長,並督導所屬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建立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並定期測試,資料有更新者立即陳報修正。
(三)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1﹞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消防分隊:
1.進駐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
(四)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前揭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相關作為,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所屬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進駐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駐(派出)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3.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辦理直轄市、縣(市)府層級及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三)由警察局指揮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派員進駐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將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二)由民政單位督導所屬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1﹞ 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人員傷亡、受困情形。
二、建築物損壞情形。
三、淹水情形。
四、道路受損情形。
五、橋樑受損情形。
六、疏散撤離情形。
七、其他受損情形。
﹝2﹞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如附件五)。
﹝1﹞ 災情查報人員應隨身攜帶災情查報聯絡卡(如附件六),俾利查報通報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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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
【發布日期】99.03.0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消防系統: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
二、警政系統: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三、民政系統: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第3點
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一)。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二)。
第4點
第5點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送內政部消防署,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4.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消防分隊:
1.負責災情查報工作,並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情查證工作,並通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並於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四)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名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相關作為,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4.個人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轄區消防分隊更新。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轄區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查報,並將查證之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及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由警察局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督導鄉(鎮、市)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四)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五)整合直轄市、縣(市)所屬鄉(鎮、市、區)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六)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由民政單位將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適時通報鄉(鎮、市、區)長,並督導所屬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建立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並定期測試,資料有更新者立即陳報修正。
(三)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第6點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消防分隊:
1.進駐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
(四)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前揭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相關作為,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所屬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進駐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駐(派出)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3.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辦理直轄市、縣(市)府層級及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三)由警察局指揮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派員進駐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將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二)由民政單位督導所屬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第7點
一、人員傷亡、受困情形。
二、建築物損壞情形。
三、淹水情形。
四、道路受損情形。
五、橋樑受損情形。
六、疏散撤離情形。
七、其他受損情形。
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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