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3.11.1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2﹞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1﹞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1﹞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1﹞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1﹞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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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發布日期】113.11.1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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