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7.08.01【發布機關】內政部
﹝1﹞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法第七十二條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
﹝2﹞ 前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
﹝1﹞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應合理使用戒具或武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1﹞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1﹞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應注意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1﹞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除情況急迫外,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1﹞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使用防暴網或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1﹞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發布日期】97.08.0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