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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發布日期】78.06.1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第4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第5條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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