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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0.04.2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格淨值總額:指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二、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第四條所規定應扣除金額後之餘額。
  三、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淨值除以 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風險性資產總額: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 併稱信用部)產生損失之總額。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部資產負債表交 易項目乘以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第3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4條


  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下列各款金額後之餘額:
  一、信用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股票之帳列金額。
  二、信用部持有長期投資股票之帳列金額。
  三、信用部持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帳列金額。
  已自合格淨值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5條


  風險性資產總額之計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計算,其計算表如附表一

第6條


  信用部依前條製作之計算表,經會計師覆核後,於每年決算後二個月內,填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及農業金庫備查,並通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部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7條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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