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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發布日期】105.10.2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3條


﹝1﹞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各種勤務工作服。

第4條


﹝1﹞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1﹞專勤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1﹞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1﹞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8條


﹝1﹞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第9條


﹝1﹞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附件二

第10條


﹝1﹞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第11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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