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5.10.26【發布機關】內政部
﹝1﹞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1﹞ 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各種勤務工作服。
﹝1﹞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專勤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 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1﹞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1﹞ 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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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發布日期】105.10.2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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