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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發布日期】103.11.2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第3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接觸服務。
  五、推廣及研究。
  六、館際合作。

第4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第5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身心障礙者利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第6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數位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7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接觸服務,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郵遞服務。
  前項免費郵遞服務,郵遞機構有免費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或不足者,由教育部依第十一條規定,補助專責圖書館。

第8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身心障礙者接觸服務,並備置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及輔具借用服務。

第9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數位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推廣及研究,並得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10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數位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接觸或下載服務。

第11條


  教育部應寬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

第12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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