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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89.08.10【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加強服務民眾,增進警民溝通合作,積極宣導警政重要措施與績效,提昇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協調聯繫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各警察機關除主官(管)、發言人及經主官(管)指定之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對外發布新聞或提供新聞資料。

第3點


  各警察機關應嚴格規範媒體於機關內之採訪地點,並妥善管制媒體進出辦案人員辦公室。

第4點


  作業要領:
  (一)廣泛汲取民意、反映蒐集輿情。
  (二)主動說明施政、積極提供資訊。
  (三)延聘宣導專才、增闢溝通管道。
  (四)舉辦親民活動、深入社會基層。

第5點


  新聞發布與新聞處理原則及具體作法:
  (一)新聞發布應把握主動、迅速、保密、統一、公平之原則。
  (二)凡警政措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於事前統一發布新聞稿,透過各種傳播媒體廣為宣導。
  (三)警察機關便民措施、員警好人好事或重大功績、貢獻,應充分收集資料,主動提供媒體記者協助宣導。
  (四)嚴重影響民眾安全與社會治安之重大突發案件,各單位應視實際需要,主動發布新聞或提供資料說明澄清,以使社會大眾瞭解事實真相,惟事件僅影響機關本身業務時,各該單位得自行協調處理或酌情適時發布新聞。
  (五)為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遭受不法侵害,得適時提供資訊,呼籲社會大眾注意防範。
  (六)為便於指認犯罪嫌疑人早日偵破刑案,得適時發布犯罪嫌疑人之相片或畫像。
  (七)對於直接或間接關連本單位之新聞,不論報導是否確實,凡足以影響政府信譽或社會安寧秩序,均應分析研判其可能發展及影響,並研訂對策,協調聯繫有關單位共同處理。
  (八)對於影響本機關形象、聲譽或不實之報導,應適時發布新聞說明澄清或要求更正。
  (九)各機關得斟酌實際需要,指派人員蒐集輿情或剪輯新聞報導資料,提供首長或相關業務單位參考。

第6點


  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聞發布之內容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或權責事項,各單位應先與相關機關取得聯繫,以齊一步調,並避免、造成新聞報導混亂,影響視聽。
  (二)刑事案件新聞之發布,應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保護當事人隱私權與名譽,並依照「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及「研究結論」辦理。

第7點


  督導考核:
  (一)實施成果獎懲,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並於嘉獎(申誡)範圍內核實辦理獎懲;至如有特殊功績、成效或重大缺失者,專案從重獎勵或議處。
  (二)為澈底落實本規定之執行,應依考核系統適時派員督導考核,以期發現缺點,隨時檢討改進。

第8點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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