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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發布日期】95.06.1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利警察機關執行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各警察機關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員警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第3點


  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要點審核作業,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4點


  支領對象:
  (一)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且實際執行之員警。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勤務者。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第5點


  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
  (二)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給。

第6點


  超勤時數之核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超過八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四小時。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者
  3‧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
  (四)專屬或專業警察機關,依據任務需要超勤加班費時數之核計,比照辦理。

第7點


  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行政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督察單位: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4‧會計單位:超勤加班費之審核及經費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查(審)核之全責。
  (二)員警超勤補休者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三)為鼓勵員警戮力從公,全心全力為民服務,超勤加班費統由各單位於次月底前,按月發給,並附具清單。

第8點


  本案所需經費依各單位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9點


  依法令規定借調他機關,於警察機關支薪且實際執行警察勤務之員警,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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