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0.07.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目的:
為發揮統合力量,提升偵查犯罪效能,遂行圍捕人犯任務,貫徹維護社會治安使命,特訂定本規範。
依據:
(一)警察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刑事訴訟法。
(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四)警械使用條例。
(五)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暨防治犯罪實施計劃。
受理報案:
(一)接獲報案,立即詢明案情及歹徒容貌、體型、衣著特徵、有否攜帶器械、交通工具型式、顏色及逃逸方向,並嚴格篩檢,先期過濾不實謊報案件。
(二)受理報案,應視案情狀況需要,調度線上組合警力優先順序,把握機動、適當之行動原則,兼顧到現場反應時效。
(三)到現場之員警,除應視狀況,並考量本身能力、裝備,立即逮捕現行犯外,應一面處理、一面報告。
現場處理:
(一)救護傷患:
1‧警察人員抵現場後,應探查現場是否有人受傷,受傷者不論其為被害人或加害人,均應迅速予以救護或送醫,並視案情作必要之戒護或保護。
2‧救護傷患時,應儘量避免破壞現場痕跡,如確屬無法避免時,應即詳細紀錄。
3‧ 傷患送醫應由警察人員陪同其家屬親自護送,並利用送醫途中探詢案件發生之真實現象。上開詢問應儘可能使用錄音或錄影方式,錄取證言,以供日後偵審之參考。
(二)封鎖現場:
1‧封鎖原則:為保全跡證及執行圍捕時,避免及民眾,應將現場嚴加封鎖,而現場封鎖之範圍和警戒方法,需視環境情況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線宜擴大,並以三層封鎖警戒線為原則,俟跡證、嫌犯行蹤掌握後,再逐步將範圍往內圍縮小,三層封鎖警戒線分別為第一〈攻堅、勘察〉封鎖線、第二〈警戒〉封鎖線、第三〈交通〉封鎖線,於其區域內分別執行左列事項:
(1)第一〈攻堅、勘察〉封鎖線:為執行現場勘察、談判、攻堅逮捕及各項偵蒐作為之區域。
(2)第二〈警戒〉封鎖線:為開設臨時指揮所之區域〈各級長官,嫌犯或被害人親友及待命警力集結〉。
(3)第三〈交通〉封鎖線:為大眾傳播媒體人員採訪區域〈由警方發予採訪臂章,並指定專人適時提供資料發布新聞〉。
(4)交通封鎖線外:為一般民眾活動範圍之區域。
(5)刑案現場三層封鎖線暨區域示意圖,如附表〈略〉。
2‧具體作為:
(1)圍捕現場應儘速以適當阻器材,完成封鎖警戒,並以優勢警力嚴格執行,現場一經封鎖,即應禁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跡證或妨害查緝行動。
(2)封鎖區內如有民眾居住,應責成轄區警察分駐〈派出〉所員警,視現場狀況,以電話逐戶勸導、協助及保護疏散,並妥適安置,以淨空現場,避免圍捕中傷及民眾。
(三)現場偵蒐:為遂行圍捕任務,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圍捕現場,應立即派遣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分駐〈派出〉所員警訪談目擊證人、村〈里、鄰〉長或相關住戶,並對現場地形、地貌及可能藏匿之處所、進出逃逸路線及制高點等資料,妥為瞭解、蒐集,同時縝密蒐集現場遺留跡證,俾研判歹徒之人數,可能匿之處所及所使用槍械種類等,以供規劃執行圍捕、攻堅計劃之參考。
(四)指揮圍捕:
1‧成立指揮所:指揮所位置的選定應考量隱蔽性、安全性及便於通訊聯絡,視情況於指揮所內成立左列幕僚作業小組:
(1)秘書小組。
(2)交通小組。
(3)新聞小組。
(4)通訊小組。
(5)調查小組。
除前開幕僚作業小組外,得依圍捕現場需要,就行動部分,成立如下任務小組:
(1)政堅緝捕小組。
(2)心戰喊話小組。
(3)交通管制小組。
(4)現場警戒小組。
(5)現場蒐證小組。
2‧律定指揮官:
(1)圍捕現場之指揮官,原則以到現場之最高階警員或轄區分局長擔任之,但局長、副局長或署〈廳〉長親自到現場時,則應即時移轉指揮權。另由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統籌偵辦緝捕之個案,有關指揮官之人選,由署長指定之。
(2)各任務小組指揮官由圍捕現場之指揮官律定。
3‧圍捕部署:包括圍捕部署方式與各組合警力任務分工。
(1)部署方式:
<1>以直接破門進入查捕方式部署。
<2>以計誘圍捕對象開門方式部署。
<3>以守望俟機進入方式部署。
(2)各組合警力分工:
<1>現場圍捕指揮官除直接指揮各幕僚作業小組及各任務小組指揮官外,並統籌指揮現場組合警力。
<2>各任務小組指揮官直接指揮所屬組合警力及其後續支援部隊。
4‧ 擬訂圍捕行動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下列重點:
(1)集中勤前教育之時間、地點。
(2)應攜行武器裝備之種類及數量。
(3)圍捕發起時間,開始移動時間及路線。
(4)組合警力出勤交通工具、車輛優先順序。
(5)圍捕實施與突擊用槍時機要領。
(6)研判歹徒可能採取的行動及我方的處置。
(7)各任務小組指揮官之指定及任務提示和是否報請檢察官到場指揮。
(8)所需支援警力與消防車、救護車待命位置、行進路線等規劃整備事宜。
(9)通訊代號及緊急電話之律定。
5‧ 勤前教育:
(1)勤前教育之要領:
<1>實施任務提示,可在現場圖上或以沙盤推演方式實施。
<2>於圍捕現場圖標示參與任務各組合警力位置,交付任務及行動要領。
<3>提示各組合警力之行進路線,分配交通工具,行車順序。
<4>宣布各種識別及暗號、燈光、手勢、暗語、哨音等勤務聯絡方式。
<5>宣布無線電使用及保密、安全等規定。
<6>完成與有關單位的協調、支援、聯絡等方法,尤應注意擔任目標區之行動單位〈攻堅小組〉與外圍警戒、交通管制單位間之協調。
(2)勤前檢查之要領:
<1>應勤裝備應攜帶齊全,堪用程度應合於規定。
<2>應勤作業用品〈具〉必須齊全。
<3>報請檢察官聲請拘提、搜索、逮捕所需之文件必須備妥;必要時洽請檢察官至現場主持指揮偵辦。
6‧ 行動實施:
(1)圍捕部署完成,可先實施心戰喊話勸降。此時,依歹徒反應狀況,可作威力顯示,使歹徒明瞭已被優勢警力確實包圍,無力抗拒亦無法逃逸,自願投降受捕。
(2)當歹徒堅不悔悟,企圖拼死頑抗並濫施射擊時,應即予火力制壓,並以火力及其他行動分散吸引其注意力,掩護攻堅小組接近目標,就突掔準備位置,在攻堅小組指揮官統一指揮下,乘特種武器爆炸之瞬間,一舉突入制伏之。此時,制壓火力應暫停射擊,以策安全。
(3)當突擊行動發起戰鬥開始後,各組合警力應依其派遣任務與行動計劃,以機敏、英勇,果敢的精神執行預定行動。
(4)行動開始,指揮官應確實掌握各參與任務組合警力之行動及位置,如有歹徒企圖逃竄時,擔任伏擊之警力,應立即逮捕或追捕之。
(5)如歹徒挾持人質頑抗時,指揮官應即參照警政署所訂「警察機關偵查擄人勒贖案件規定」成立「談判小組」,負責談判事宜,有效控制歹徒情緒,藉機拖延時間,增加救援人質之機會,並研擬談判安撫對策及提供處理腹案,俾指揮官下命令之參考。
後續處置:
(一)善後處理:圍捕過程中如發生爆炸、火災及亡等情事,應立即通知電信、電力、瓦斯及醫療單位待命人員展開救災、救護等工作,指揮官並視狀況需要,繼續派員擔任現場戒護工作,並即時清點裝備器材。
(二)勘驗蒐證:圍捕後之現場,仍應縝密勘驗蒐證,以研判、蒐集歹徒之人數、來去路線、可能遺留之各種物證、痕跡,俾發掘相關線索及作為偵審法辦之依據。
(三)持續追緝共犯:為防止有漏網之歹徒,指揮官應視狀況派員針對現場附近街道、建築物,樹欉、山區等持續搜索追緝;必要時得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請求派遣警犬配合執行;至各執勤友軍亦須密切聯繫,確實掌握狀況,務必落實任務分工,澈底搜查,以期圓滿結案。
(四)新聞處理:為期慎重處理新聞,避免記者因採訪,妨礙圍捕任務之遂行,現場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於封鎖區外之安全地段選擇適當場所設置採訪區,供媒體記者使用,另應指定新聞發言人,統一發言,並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適度說明圍捕進行之程序及經過。
(五)召開檢討會:應針對圍捕任務之優、缺點深入檢討,並作成案例教育,俾作為爾後執行圍捕任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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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
【發布日期】90.07.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目的:
為發揮統合力量,提升偵查犯罪效能,遂行圍捕人犯任務,貫徹維護社會治安使命,特訂定本規範。
第2點
依據:
(一)警察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刑事訴訟法。
(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四)警械使用條例。
(五)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暨防治犯罪實施計劃。
第3點
受理報案:
(一)接獲報案,立即詢明案情及歹徒容貌、體型、衣著特徵、有否攜帶器械、交通工具型式、顏色及逃逸方向,並嚴格篩檢,先期過濾不實謊報案件。
(二)受理報案,應視案情狀況需要,調度線上組合警力優先順序,把握機動、適當之行動原則,兼顧到現場反應時效。
(三)到現場之員警,除應視狀況,並考量本身能力、裝備,立即逮捕現行犯外,應一面處理、一面報告。
第4點
現場處理:
(一)救護傷患:
1‧警察人員抵現場後,應探查現場是否有人受傷,受傷者不論其為被害人或加害人,均應迅速予以救護或送醫,並視案情作必要之戒護或保護。
2‧救護傷患時,應儘量避免破壞現場痕跡,如確屬無法避免時,應即詳細紀錄。
(二)封鎖現場:
1‧封鎖原則:為保全跡證及執行圍捕時,避免及民眾,應將現場嚴加封鎖,而現場封鎖之範圍和警戒方法,需視環境情況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線宜擴大,並以三層封鎖警戒線為原則,俟跡證、嫌犯行蹤掌握後,再逐步將範圍往內圍縮小,三層封鎖警戒線分別為第一〈攻堅、勘察〉封鎖線、第二〈警戒〉封鎖線、第三〈交通〉封鎖線,於其區域內分別執行左列事項:
(1)第一〈攻堅、勘察〉封鎖線:為執行現場勘察、談判、攻堅逮捕及各項偵蒐作為之區域。
(2)第二〈警戒〉封鎖線:為開設臨時指揮所之區域〈各級長官,嫌犯或被害人親友及待命警力集結〉。
(3)第三〈交通〉封鎖線:為大眾傳播媒體人員採訪區域〈由警方發予採訪臂章,並指定專人適時提供資料發布新聞〉。
(4)交通封鎖線外:為一般民眾活動範圍之區域。
(5)刑案現場三層封鎖線暨區域示意圖,如附表〈略〉。
2‧具體作為:
(1)圍捕現場應儘速以適當阻器材,完成封鎖警戒,並以優勢警力嚴格執行,現場一經封鎖,即應禁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跡證或妨害查緝行動。
(2)封鎖區內如有民眾居住,應責成轄區警察分駐〈派出〉所員警,視現場狀況,以電話逐戶勸導、協助及保護疏散,並妥適安置,以淨空現場,避免圍捕中傷及民眾。
(三)現場偵蒐:為遂行圍捕任務,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圍捕現場,應立即派遣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分駐〈派出〉所員警訪談目擊證人、村〈里、鄰〉長或相關住戶,並對現場地形、地貌及可能藏匿之處所、進出逃逸路線及制高點等資料,妥為瞭解、蒐集,同時縝密蒐集現場遺留跡證,俾研判歹徒之人數,可能匿之處所及所使用槍械種類等,以供規劃執行圍捕、攻堅計劃之參考。
(四)指揮圍捕:
1‧成立指揮所:指揮所位置的選定應考量隱蔽性、安全性及便於通訊聯絡,視情況於指揮所內成立左列幕僚作業小組:
(1)秘書小組。
(2)交通小組。
(3)新聞小組。
(4)通訊小組。
(5)調查小組。
除前開幕僚作業小組外,得依圍捕現場需要,就行動部分,成立如下任務小組:
(1)政堅緝捕小組。
(2)心戰喊話小組。
(3)交通管制小組。
(4)現場警戒小組。
(5)現場蒐證小組。
2‧律定指揮官:
(1)圍捕現場之指揮官,原則以到現場之最高階警員或轄區分局長擔任之,但局長、副局長或署〈廳〉長親自到現場時,則應即時移轉指揮權。另由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統籌偵辦緝捕之個案,有關指揮官之人選,由署長指定之。
(2)各任務小組指揮官由圍捕現場之指揮官律定。
3‧圍捕部署:包括圍捕部署方式與各組合警力任務分工。
(1)部署方式:
<1>以直接破門進入查捕方式部署。
<2>以計誘圍捕對象開門方式部署。
<3>以守望俟機進入方式部署。
(2)各組合警力分工:
<1>現場圍捕指揮官除直接指揮各幕僚作業小組及各任務小組指揮官外,並統籌指揮現場組合警力。
<2>各任務小組指揮官直接指揮所屬組合警力及其後續支援部隊。
(1)集中勤前教育之時間、地點。
(2)應攜行武器裝備之種類及數量。
(3)圍捕發起時間,開始移動時間及路線。
(4)組合警力出勤交通工具、車輛優先順序。
(5)圍捕實施與突擊用槍時機要領。
(6)研判歹徒可能採取的行動及我方的處置。
(7)各任務小組指揮官之指定及任務提示和是否報請檢察官到場指揮。
(8)所需支援警力與消防車、救護車待命位置、行進路線等規劃整備事宜。
(9)通訊代號及緊急電話之律定。
(1)勤前教育之要領:
<1>實施任務提示,可在現場圖上或以沙盤推演方式實施。
<2>於圍捕現場圖標示參與任務各組合警力位置,交付任務及行動要領。
<3>提示各組合警力之行進路線,分配交通工具,行車順序。
<4>宣布各種識別及暗號、燈光、手勢、暗語、哨音等勤務聯絡方式。
<5>宣布無線電使用及保密、安全等規定。
<6>完成與有關單位的協調、支援、聯絡等方法,尤應注意擔任目標區之行動單位〈攻堅小組〉與外圍警戒、交通管制單位間之協調。
(2)勤前檢查之要領:
<1>應勤裝備應攜帶齊全,堪用程度應合於規定。
<2>應勤作業用品〈具〉必須齊全。
<3>報請檢察官聲請拘提、搜索、逮捕所需之文件必須備妥;必要時洽請檢察官至現場主持指揮偵辦。
(1)圍捕部署完成,可先實施心戰喊話勸降。此時,依歹徒反應狀況,可作威力顯示,使歹徒明瞭已被優勢警力確實包圍,無力抗拒亦無法逃逸,自願投降受捕。
(2)當歹徒堅不悔悟,企圖拼死頑抗並濫施射擊時,應即予火力制壓,並以火力及其他行動分散吸引其注意力,掩護攻堅小組接近目標,就突掔準備位置,在攻堅小組指揮官統一指揮下,乘特種武器爆炸之瞬間,一舉突入制伏之。此時,制壓火力應暫停射擊,以策安全。
(3)當突擊行動發起戰鬥開始後,各組合警力應依其派遣任務與行動計劃,以機敏、英勇,果敢的精神執行預定行動。
(4)行動開始,指揮官應確實掌握各參與任務組合警力之行動及位置,如有歹徒企圖逃竄時,擔任伏擊之警力,應立即逮捕或追捕之。
(5)如歹徒挾持人質頑抗時,指揮官應即參照警政署所訂「警察機關偵查擄人勒贖案件規定」成立「談判小組」,負責談判事宜,有效控制歹徒情緒,藉機拖延時間,增加救援人質之機會,並研擬談判安撫對策及提供處理腹案,俾指揮官下命令之參考。
第5點
後續處置:
(一)善後處理:圍捕過程中如發生爆炸、火災及亡等情事,應立即通知電信、電力、瓦斯及醫療單位待命人員展開救災、救護等工作,指揮官並視狀況需要,繼續派員擔任現場戒護工作,並即時清點裝備器材。
(二)勘驗蒐證:圍捕後之現場,仍應縝密勘驗蒐證,以研判、蒐集歹徒之人數、來去路線、可能遺留之各種物證、痕跡,俾發掘相關線索及作為偵審法辦之依據。
(三)持續追緝共犯:為防止有漏網之歹徒,指揮官應視狀況派員針對現場附近街道、建築物,樹欉、山區等持續搜索追緝;必要時得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請求派遣警犬配合執行;至各執勤友軍亦須密切聯繫,確實掌握狀況,務必落實任務分工,澈底搜查,以期圓滿結案。
(四)新聞處理:為期慎重處理新聞,避免記者因採訪,妨礙圍捕任務之遂行,現場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於封鎖區外之安全地段選擇適當場所設置採訪區,供媒體記者使用,另應指定新聞發言人,統一發言,並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適度說明圍捕進行之程序及經過。
(五)召開檢討會:應針對圍捕任務之優、缺點深入檢討,並作成案例教育,俾作為爾後執行圍捕任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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