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1.03.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為落實意見溝通,解決問題,提振士氣,促進和諧,塑造優質警察團隊,特訂定本要點。
各級警察機關每半年應召集本機關員工舉行一次座談會,所屬單位得派代表參加,由主官親自主持,各業務單位主管列席解答問題,每次會議以二小時為原則。
座談會之舉行,得併常年訓練實施;各警察分局、段、所、大(中)隊得利用聯合勤教或定期會報實施;分駐(派出)所、分(小)隊等基層勤務機構得併勤前教育實施;內勤幕僚單位得利用業務會報時實施。
各級警察機關主官(管)得視需要,不拘形式,率同主要幕僚人員至所屬單位,聽取員警意見,適時解決問題。
各級警察機關應設置意見箱及電子信箱(e-mail),由權責單位負責彙整員警反映意見,立即送請業務單位處理,並復知當事人。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印發刊物(月刊、季刊、通訊等),應開闢「意見廣場」專欄,鼓勵員警多加利用,以溝通意見。
各級主官(管)應運用下列輔助方式,溝通員警意見:
(一)利用查勤或適當機會,與員警個別談話,關懷工作與生活情形,瞭解有無困難問題。
(二)員工求見,應優先安排時間接談。
(三)員工具名投書陳情,應認真查處儘速答復,並列入管制(匿名信函無具體內容者,不予處理)。
(四)員工電話陳述意見,應親自或指派主管人員受理,並懇切答復。
各級警察機關對員工疑(困)難問題或建議事項,未予列管、追蹤或有積壓、延誤情事者,應追究責任。
座談會紀錄經簽陳主官(管)核定後,應即函送所屬單位辦理,並副陳上級機關核備。
本署每年評比各警察機關執行成效,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勵。
各級警察機關得依據本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研訂相關作法,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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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加強員警意見溝通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1.03.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落實意見溝通,解決問題,提振士氣,促進和諧,塑造優質警察團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各級警察機關每半年應召集本機關員工舉行一次座談會,所屬單位得派代表參加,由主官親自主持,各業務單位主管列席解答問題,每次會議以二小時為原則。
第3點
座談會之舉行,得併常年訓練實施;各警察分局、段、所、大(中)隊得利用聯合勤教或定期會報實施;分駐(派出)所、分(小)隊等基層勤務機構得併勤前教育實施;內勤幕僚單位得利用業務會報時實施。
第4點
各級警察機關主官(管)得視需要,不拘形式,率同主要幕僚人員至所屬單位,聽取員警意見,適時解決問題。
第5點
各級警察機關應設置意見箱及電子信箱(e-mail),由權責單位負責彙整員警反映意見,立即送請業務單位處理,並復知當事人。
第6點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印發刊物(月刊、季刊、通訊等),應開闢「意見廣場」專欄,鼓勵員警多加利用,以溝通意見。
第7點
各級主官(管)應運用下列輔助方式,溝通員警意見:
(一)利用查勤或適當機會,與員警個別談話,關懷工作與生活情形,瞭解有無困難問題。
(二)員工求見,應優先安排時間接談。
(三)員工具名投書陳情,應認真查處儘速答復,並列入管制(匿名信函無具體內容者,不予處理)。
(四)員工電話陳述意見,應親自或指派主管人員受理,並懇切答復。
第8點
各級警察機關對員工疑(困)難問題或建議事項,未予列管、追蹤或有積壓、延誤情事者,應追究責任。
第9點
座談會紀錄經簽陳主官(管)核定後,應即函送所屬單位辦理,並副陳上級機關核備。
第10點
本署每年評比各警察機關執行成效,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勵。
第11點
各級警察機關得依據本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研訂相關作法,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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