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89.10.25【發布機關】內政部
為統一警察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警察機關、學校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
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警察服裝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及化纖為原則;其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一。
損毀警察服裝之賠償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官)查明層轉原經費負擔機關、學校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並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資遣、辭職、免(撤)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用未逾使用年限之冬、夏季制服、胸章及領章。
(二)警察機關、學校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學校外,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三)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四)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學校依規定追繳,並繳還原經費負擔機關、學校繳庫。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以製發年度計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
警察機關、學校服裝管理登記報表格式如附表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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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裝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89.10.2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統一警察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警察機關、學校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
第3點
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第4點
警察服裝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及化纖為原則;其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一。
第5點
損毀警察服裝之賠償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第6點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官)查明層轉原經費負擔機關、學校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並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第7點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資遣、辭職、免(撤)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用未逾使用年限之冬、夏季制服、胸章及領章。
(二)警察機關、學校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學校外,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三)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四)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第8點
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學校依規定追繳,並繳還原經費負擔機關、學校繳庫。
第9點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以製發年度計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
第10點
警察機關、學校服裝管理登記報表格式如附表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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