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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

【發布日期】91.09.1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應依職權調查有無管轄權;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

第2點


  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警察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有明文規定應作為之協辦事項者,應即依規定處理。

第3點


  警察人員接獲民眾報案,應即處理;該案件非屬警察機關管轄權者,應即通報或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告知報案當事人。

第4點


  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情事時,應即主動處理,並通報有管轄權之機關,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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