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4.11.26【發布機關】中央銀行
﹝1﹞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 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1﹞ 本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1﹞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2﹞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1﹞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1﹞ 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1﹞ 品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1﹞ 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及驗收。
二、機器設備之採購及驗收。
三、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1﹞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
二、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
三、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
四、內部審核。
五、財務調度。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1﹞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1﹞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1﹞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
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
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1﹞ 第一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鈔券印製。
二、油墨製造及調配。
﹝1﹞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1﹞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2﹞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1﹞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2﹞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3﹞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1﹞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
﹝1﹞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1﹞ 本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
﹝1﹞ 本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2﹞ 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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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4.11.26【發布機關】中央銀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第6條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第7條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第8條
一、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及驗收。
二、機器設備之採購及驗收。
三、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9條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第10條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
二、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
三、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
四、內部審核。
五、財務調度。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11條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2條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13條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14條
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
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
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5條
一、鈔券印製。
二、油墨製造及調配。
第16條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第23條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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