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77.02.2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為求請發警察獎章標準與作業程序一致,特訂定本要點。
﹝1﹞ 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策劃或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
二、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經採行後有良好績效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對警察教育或行政有特殊績效者。
四、連續查獲違禁品,對維護治安有重大貢獻者。
五、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
﹝1﹞ 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鎮壓暴動或處理重大治安事件,因而消弭禍患者。
二、破獲叛亂組織,查獲其武器、電台,有關文件或人犯者。
三、查獲匪諜與犯內亂外患或重大擾亂金融等罪人犯者。
四、緝獲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刑事被告或脫逃人犯居於首功者。
五、冒險犯難,捕獲持有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重要人犯居於首功者。
六、擔任聯合警衛或特種安全警衛,有特殊顯著成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者。
八、其他對警政有重大貢獻,確應發給警察獎章,以資激勵者。
﹝1﹞ 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十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須在警察機關繼續任職滿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服務成績優良,有二分之一以上考績列甲等,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違法或失職案件尚未結案者。
二、曾受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懲多於獎者。
四、最近十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近十年內年資曾中斷者。
六、僱用人員、駐衛警察人員、額外人員未占實缺者。
七、補實缺未滿十年者。
八、最近十年內曾曠職者。
九、最近十年內曾因品操不良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 一○、最近十年內曾受工作記壹大過以上處分者。
﹝3﹞ 在警察機關繼續任職三十五年以上屆退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並有二分之一以上考績列甲等,且最近十年內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4﹞ 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功過不得相抵,申誡不累計;第十款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1﹞ 警察獎章之請發作業程序如左:
一、依第三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該警察機關隨時辦理查報,層轉內政部核發之。
二、依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本部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關查報,層轉內政部於警察節或重大節日發給之。
三、依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最高年資請發之。
四、警正或荐任職以下人員得交由各該警察機關首長代為發給之。
五、同等警察獎章,不得重複請發。
﹝1﹞ 各警察機關對請發警察獎章案件,應從嚴審核,並由榮譽團結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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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發警察獎章案件辦理要點
【發布日期】77.02.2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策劃或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
二、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經採行後有良好績效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對警察教育或行政有特殊績效者。
四、連續查獲違禁品,對維護治安有重大貢獻者。
五、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
第3點
一、鎮壓暴動或處理重大治安事件,因而消弭禍患者。
二、破獲叛亂組織,查獲其武器、電台,有關文件或人犯者。
三、查獲匪諜與犯內亂外患或重大擾亂金融等罪人犯者。
四、緝獲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刑事被告或脫逃人犯居於首功者。
五、冒險犯難,捕獲持有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重要人犯居於首功者。
六、擔任聯合警衛或特種安全警衛,有特殊顯著成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者。
八、其他對警政有重大貢獻,確應發給警察獎章,以資激勵者。
第4點
一、有違法或失職案件尚未結案者。
二、曾受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懲多於獎者。
四、最近十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近十年內年資曾中斷者。
六、僱用人員、駐衛警察人員、額外人員未占實缺者。
七、補實缺未滿十年者。
八、最近十年內曾曠職者。
九、最近十年內曾因品操不良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5點
一、依第三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該警察機關隨時辦理查報,層轉內政部核發之。
二、依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本部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關查報,層轉內政部於警察節或重大節日發給之。
三、依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最高年資請發之。
四、警正或荐任職以下人員得交由各該警察機關首長代為發給之。
五、同等警察獎章,不得重複請發。
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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