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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發布日期】112.09.21【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每節考試完畢,試卷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第3條


﹝1﹞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2﹞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數管司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3﹞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
﹝4﹞採線上閱卷之紙本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數管司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數管司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第4條


﹝1﹞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
﹝2﹞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

第5條


﹝1﹞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2﹞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6條


﹝1﹞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臨時命題申論式試題原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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