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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104.02.09【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第3條


﹝1﹞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4條


﹝1﹞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5條


﹝1﹞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第6條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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