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4.02.09【發布機關】行政院
﹝1﹞ 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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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1﹞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1﹞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1﹞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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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104.02.09【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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