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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4.01.19【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者,亦同。

第3條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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