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1.05.02【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1﹞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交辦之任務編組或專案業務。
二、交辦之單位間業務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1﹞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五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1﹞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地方衛生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及計畫審議。
五、衛生福利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
六、衛生教育規劃、宣導、評估及醫療保健知能傳播。
七、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審查作業。
八、本部衛生福利、醫療保健出版刊物之編輯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1﹞ 社會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
四、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1﹞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
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資源、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事項。
﹝1﹞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三、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五、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六、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
﹝1﹞ 保護服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被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網絡合作、協調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資源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1﹞ 醫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醫事品質、醫事倫理與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
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五、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
六、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七、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
八、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
﹝1﹞ 心理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司法精神醫療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1﹞ 中醫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中醫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中藥(材)、植物性藥材之管理與品質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中醫藥管理事項。
﹝1﹞ 長期照顧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長期照顧政策、制度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長期照顧人力培訓、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與偏遠地區長期照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
四、居家、社區與機構長期照顧體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事項。
﹝1﹞ 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口腔衛生教育及預防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三、口腔醫療服務體系之規劃、發展及管理。
四、口腔衛生醫事人員管理與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口腔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管理及醫療爭議之處理。
七、口腔醫療科技與國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口腔健康事項。
﹝1﹞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庶務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三、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四、不屬其他司、處事項。
﹝1﹞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1﹞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1﹞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1﹞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1﹞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本部資訊使用者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服務。
五、本部與其他機關資訊移轉與交換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1﹞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辦理本部附屬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管理及監督事項,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辦理衛生及福利人員訓練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國民年金監理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定分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七、國際合作組:辦理衛生福利國際、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劃及推動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1﹞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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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1.05.02【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交辦之任務編組或專案業務。
二、交辦之單位間業務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五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第6條
一、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地方衛生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及計畫審議。
五、衛生福利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
六、衛生教育規劃、宣導、評估及醫療保健知能傳播。
七、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審查作業。
八、本部衛生福利、醫療保健出版刊物之編輯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7條
一、國民年金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
四、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第8條
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
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資源、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事項。
第9條
一、護理、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三、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五、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六、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
第10條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被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網絡合作、協調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資源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第11條
一、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醫事品質、醫事倫理與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
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五、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
六、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七、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
八、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
第12條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司法精神醫療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第13條
一、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中醫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中藥(材)、植物性藥材之管理與品質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中醫藥管理事項。
第13-1條
一、長期照顧政策、制度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長期照顧人力培訓、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與偏遠地區長期照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
四、居家、社區與機構長期照顧體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事項。
第13-2條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口腔衛生教育及預防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三、口腔醫療服務體系之規劃、發展及管理。
四、口腔衛生醫事人員管理與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口腔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管理及醫療爭議之處理。
七、口腔醫療科技與國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口腔健康事項。
第14條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庶務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三、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四、不屬其他司、處事項。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本部資訊使用者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服務。
五、本部與其他機關資訊移轉與交換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20條
一、法規會:辦理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辦理本部附屬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管理及監督事項,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辦理衛生及福利人員訓練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國民年金監理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定分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七、國際合作組:辦理衛生福利國際、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劃及推動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21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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